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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前瞻計畫」把蔡政府搞得灰頭土臉。民進黨日前公布一份民調強調前瞻建設平均有七成以上的支持率,蔡總統的本意是想以此證明她做的是一件「對」的事,未料到反而更凸顯出她用的是「錯」的方法。民進黨立委原來想霸道的以多數暴力快速通過該特別條例,後雖因遭到社會輿論嚴厲撻伐而退縮,但衡諸日前行政院副院長林錫耀對「前瞻建設」會遭受到如此大阻力表示不解的說法,就可知道民進黨似乎還沒有徹底反省及察覺問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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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沒有人會質疑公共建設的重要性,這也明顯的反映在民進黨公布的高民調上。然而近幾年來民眾已洞悉政治人物「吃定」他們的善意支持,更厭惡執政黨假借建設之名,玩弄民意,以遂其政治目的的惡劣行徑。這次前瞻計畫的推出,蔡政府觸犯了三大嚴重錯誤:其一,好大喜功。受困於民眾始終對生活改善無感並對政府施政表現頻生抱怨,蔡總統急進的想用一短視而投機的財政政策尋求解套。這種「凱因斯式」的總需求政策,在欠缺完善法規制度與投資環境等供給面條件配合下,或許可看到大興土木時短暫的熱絡表象,但終將徒然只剩急功近利的虛張聲勢,完全難以為台灣經濟的淺碟弱性創造新機。其二,違反紀律。預算制度係維護國家財政紀律的根本要素,依照預算法的規定,行政院每年編製的總預算才是嚴謹規範政府配置國家整體資源的主要機制。此外,為了保留預算制度的應變彈性,再按發生調劑需求的可能性高低,分別設計了準備金、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等調整機制。依法政府只有在遭遇戰爭或「重大」災變、經濟變故或政事等情事之「一時」,才得提出特別預算。負責任的政府不應輕率的假借「重大政事」之名,浮濫編製特別預算,讓這個法律善意約「漏洞」反而變成違法亂紀的「溫床」。其三,不重專業。為避免資源運用浪費,政府推動公共建設事前皆須先經專業的成本效益評估及可行性分析,但耗費巨資的前瞻計畫竟付之闕如。預算法第三十四條清楚規定,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若未製作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及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說明,就不能編列概算及預算案。以此標準言,行政院所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中之各項目連編列入概算的資格都尚未取得。當然,蔡總統可以說編製特別預算這件事前二任總統也都做過,非她始作俑者,但也正因如此,蔡總統就更能了解上述批評的中肯與真切,因為她以前就是用類似的論點批判當時的執政者。朝野政黨雖然都會把理性溝通與討論掛在嘴邊,但最終仍淪為政治口號與表演而已。蔡總統這次倉促草率的提出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不啻是一項對她自己政治人格與氣度的嚴酷挑戰。如今社會輿論沸沸揚揚,蔡總統在焦頭爛額之際,更須廣開視聽、虛心檢討,重新擬訂真正利國福民的策略。擺在眼前的選項有三;第一是冥頑不靈,堅持以立法院人數優勢強行通過。這是最不智的選擇,非但加深了朝野間互信不足的裂痕,且更讓蔡總統錯失一個大開大闔為台灣創造典範革新的機會。第二是主動撤回,改變做法一切回歸正常體制運作。這是最聰明的選擇,非但解決了朝野間的紛爭,且更為臺灣慶幸找回一位有勇氣認錯具改革真心魄力的領導者。第三則是務實面對,放下身段確實參考專業意見修改補強條例內容。這是最折衷的選擇,非但封住了在野黨繼續抗爭的口實,且更讓問題的解決回到理性溝通與專業討論的會議桌上。綜判整個情勢發展,第一條路,社會輿論最不樂見,對國家的傷害也最大,第二條路,誠為正道,但蔡總統面對的政治壓力可能太大,所以似乎只剩第三條路來解套。為了讓朝野有個聚焦的條例修補基礎,特具體的建議以下幾項:1.前瞻條例的內容幾乎全援引以前扁馬時期的條例內容,在相同的思維下,犯的錯誤也都相似。所以民進黨這次要先承諾以身作則,在尊重預算法的精神下,將前瞻預算與前瞻特別條例二者的審查確實分開,條例的通過不代表預算的通過,所有前瞻計畫項目的預算皆要嚴格的按照條例的規範程序確實審查。2.特別條例第四條係規定前瞻基礎建設的項目,為了讓前瞻建設還有檢討的空間與機會,應把條文中備受爭議的「軌道建設」改為「運輸建設」,並加上第五款「其他具前瞻性之建設」。3.為避免各機關胡亂搶奪資源,特別條例第五條條文中「中央執行機關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應改成「中央執行機關依行政院所編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方針及預算籌編原則辦理前瞻基礎建設計畫」,以要求各單位在行政院的規畫原則下謹慎提案。4.國家發展委員會係本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但卻毫無明確之權責與功能。特別條例第五條應增加第二項,「前項各報告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學者專家與相關機關,從經濟、財務、環境、技術等面進行審議」。5.第六條有關先期作業審查規定不清,應改為「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前條行政院核定事項辦理細部設計,並按計畫期程分年度提出經費需求,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先期作業審查,覈實分派經費,排列計畫優先順序。前項先期作業審查程序,由行政院另訂之」。6.特別預算的審議需有明確完整的規範,應於第六條與第七條間增列一新條文「行政院根據第六條核議之結果,編列本條例各該年度特別預算案,附具笫五條各項書件及報告,送請立法院審議。已依本條例執行之計畫於次年度仍列入特別預算時,應另附上一年度計畫執行績效報告」。7.為因應政府編製中長期預算之需求,預算法第八條規定「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可見不論從總統任期或預算制度精神而言,該預算期間與規模皆不宜超過五年,本條例第七條應改為「中央政府依本條例支應前瞻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上限為新台幣四千五百億元,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並依總預算籌編及審議方式分年辦理;…」。同時第十一條配合修正為「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8.為強化監督審查之效果,第八條應加上第二項「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本條例辦理之前瞻計畫,如發現因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而致工程進度未達預定2018各家信用卡比較進度百分之八十時,應將執行機關首長及相關主管移送監察院調查懲處」。吾人不厭其煩的逐條提供意見,無非希望前瞻計畫不要又變成一個中央惡意綁樁地方貪饜搶食的「肉桶補助款」。蔡總統,請帶領我們走一條真正的「前瞻路」吧。(工商時報)信用卡國外手續費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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